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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两任广播电视台台长今日获刑 均表示会上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2月29日,歙县法院对歙县广播电视台(下称歙县广电台)原台长程小明、原台长汪乐丰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多项罪名一案,开庭公开宣判。判决后,程小明当庭表示上诉,汪乐丰其直系亲属庭后表示会上诉。

当天,歙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程小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高利转贷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合计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汪乐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计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听取判决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判决是否有意见时,程小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汪乐丰当庭未做表态,但其直系亲属庭后表示被告人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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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31日,歙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程小明、汪乐丰涉嫌挪用公款罪等多项罪名一案。庭审从上午到晚上9点,20多万人次观看了庭审视频直播。

其中,共同犯罪指控方面,检方分述称: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程小明任歙县广电台台长、被告人汪乐丰任歙县广电台副台长兼下属企业激情岁月传媒中心(简称传媒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决定将传媒中心公款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达420万元;擅自违规核减歙县广电台电视广告经营权承包费收入96万余元,被告人程小明另单独擅自违规决定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20万元;采取虚开支出发票从传媒中心套取资金设立账外“小金库”,以年度劳务费等名义给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发放奖金福利41万余元。(庭审显示,其中有部分是退还职工集资款时支付的利息) 单独犯罪指控方面:被告人程小明任歙县广电台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台下属人员和承包人在经营广告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台下属人员和承包人以 业务提成费、感谢费 等名义所送现金7万余元;检方对此认定为受贿罪。 被告人程小明还单独涉嫌挪用资金、高利转贷罪; 被告人汪乐丰利用职务便利,为台下属人员和承包人在经营广告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台下属人员和承包人以 业务提成费、感谢费 等名义所送现金1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程小明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做了无罪或从轻的辩护。

其中,对滥用职权罪的指控,程小明称2014年起歙县广电台传统广告呈现断崖式下滑,广告业务代理承包方因此要求降低广告承包额,歙县广电台考虑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核减了广告代理经营权承包费及退还了保证金,也都请示了主管部门县委宣传部,并经其书面批复了,并非程小明擅自所为,显然不属于滥用职权。之后,承包方也因为经营困难,提前退出了承包行为。

歙县广电台传媒中心是职工集资创办、工商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汪乐丰和程小明商议决定传媒中心借款给外人,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且大部分借款已经赚取了利息收入,属于为单位谋利益,程小明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庭审表明,歙县广电台经批准倡导创立了陶行知慈善助学基金会,其中程小明捐资万元。传媒中心也通过该基金会多次对外借款,所得利息都给了基金会。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指控,被告人程小明称传媒中心属集体性质,即使私分财产也不应当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分配的41.695万元均属全体工作人员创收所获得的劳务费,不属国有资产。

对受贿罪的指控,被告人程小明称收受凌某某、江某、洪某等人的钱,是根据县有关部门同意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广告经营实施的奖励政策,他根据考核办法获得的相应奖金,是劳务所得,不属于权钱交易,对收取程某峰的22380元已及时主动退还,主观上不存在受贿故意。

对挪用资金罪的指控,程小明称挪用基金会的40万元当天就归还了,也不是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属归个人使用,未超过3个月,没想到触犯了法律,即使构成犯罪也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高利转贷罪的指控,在利息数额认定以及罪名是否成立上,控辩双方有分歧。

被告人汪乐丰及其辩护人也进行了相应辩护,认为汪乐丰被指控的涉嫌犯罪行为,均不构成挪用公款、不属于滥用职权,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构成受贿罪。其中,辩护人还提到,歙县广电台非向财政部门申报的唯一单位主体。

综观此案,两名被告人被指控的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三宗罪中,都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就是黄山市激情岁月文化传媒中心(法定代表人由时任歙县广电台副台长汪乐丰兼任)究竟是国有性质还是集体性质,传媒中心的出资方究竟是谁,工商登记传媒中心为集体性质企业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其次,歙县广电台集体做出核减承包方经营承包费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县委宣传部报告并获得批复后,是否还要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复。而在受贿罪的指控中,程小明和汪乐丰作为广电台负责人,其协助下属完成工作任务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是有个人劳务成分,可以适用内部奖励规定。

根据判决书,歙县法院综合评判认为,传媒中心注册资金50万元虽然是来自职工的,但这属于台里和职工的借贷关系,传媒中心是歙县广电台全额投资、全控的下属机构,性质为国有,其经营收入也属于国有资产。也因此,广电台核减承包费行为,虽然请示了宣传部,但是没有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局同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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