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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6件种业领域典型案例

原标题:海南发布6件种业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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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召开海南种业领域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会上,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近三年内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典型代表性的6起海南种业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通过案例震慑种业违法行为,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5月21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召开海南种业领域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记者 郑光平 摄

本次发布的海南种业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的类型包含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应当备案而未备案、偷盗育种材料等案件;涉及的种业环节涵盖植物新品种权临时保护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种子生产、销售、种植等。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甜瓜“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对于品种权人在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中的维权合理开支予以支持,体现了对品种权人的全面保护。该案判决生效后也促成另案当事人达成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支付协议以及品种权许可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水稻“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将技术规则和诉讼工作相结合,为降低品种权利的维权难度、扩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环节,加强保护力度进行了探索。

在市场净化方面,甜瓜“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销售毛豆白皮袋种子案,做到行刑衔接,体现了各部门联动,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对市场销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此外,偷盗育种材料案是加强南繁规范管理,服务种业企业的典型案例。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近三年内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典型代表性的6起海南种业典型案例。记者 郑光平 摄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育红介绍,当前,正是种业振兴行动向五年见成效的转换期,也是推动南繁硅谷国家种业创新基地建设的关键时期。海南将加强种业监管和执法,严格依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净化种业市场,不断提高依法治种、依法兴种水平。同时,持续加强种业相关法律宣贯,提升品种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法律意识。

附:

案例一:甜瓜“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琼73知民初24号

办理单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摘要】

“都蜜5号”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某(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种业公司)认为,在植物新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临时保护期内,新疆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科技公司)以“世纪蜜二十五号”之名生产、销售实为“都蜜5号”的种子。某种业公司遂起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并提交其在起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认为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诉种子与“都蜜5号”不是同一品种。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从严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最终对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认定“世纪蜜二十五号”与“都蜜5号”为相同品种。综合考虑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种植时间、销售单价和数量等情节,以及某种业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某农业科技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二:水稻“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琼73知民初1号

办理单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摘要】

原告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某种业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隆科638S”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某种业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生产“隆两优1377”水稻品种,并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三市行政综合执法局进行投诉。经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张某生产涉案种子439包,合计约35120斤。

经鉴定,涉案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某种业研究院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侵犯其“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生产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并参考“隆两优1377”的销售价格,主张判令张某赔偿含维权合理支出3.5万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共50万元。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品种权人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张某使用“隆科638S”生产“隆两优1377”的情形下,应转移举证责任,由被告张某提出涉案品种来源于其他亲本的相关证据。最终,被告张某未提出亲本相关证据,亦未提出其家庭承包土地的相关证据,未对其在三亚市生产杂交水稻上万斤给予合理解释,法院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的“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被告张某侵权行为成立。综合考虑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某种业研究院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参考某种业研究院许可关联公司生产、销售“隆两优1377”品种的情况,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某种业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三:甜瓜“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

案例文号:乐综执(农执)罚通字〔2021〕35号

办理单位: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摘要】

2021年8月,根据举报线索,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政执法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的行政执法

人员到海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甜瓜品种8个,分别为“美思蜜大果508”“耀丰925”“耀丰大果508”“芬收25号”“美思达大果625”“诚意1号”“美思蜜25号”和“耀丰25号”,种子货值合计人民币42370.8元。在各方共同见证下,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涉案的8个甜瓜品种种子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的“美思蜜大果508”等8个甜瓜品种与已登记并授权品种“都蜜5号”遗传相似度均为100%,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根据《种子法》等的相关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都蜜5号”品种权行为;2.没收涉案种子;3.给予罚款计人民币105000元。该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案例四:销售“白皮袋”种子案

案例文号:白公(治)立字〔2022〕0292号

办理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摘要】

2021年5月,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海南某农业有限公司举报称,该公司从种子销售商周某处购买的种子质量有问题,导致其

种植的343亩毛豆品质较差。经查明,种子销售商周某共向该公司销售毛豆种子7250斤,销售金额107625元;涉案毛豆种子用尼龙袋包装,无种子标签标识,俗称“白皮袋”种子,根据《种子法》认定为假种子。由于当事人周某销售假种子产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2年5月,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共向我省销售此类毛豆种子达4.8万余斤,致使被害人邓某、贾某等人在种植生产中遭受重大损失,金额共计340余万元。公安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假毛豆种子、无标签包装袋、打包封口机等涉案物品一批。该案于2023年5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侦办完结,检察机关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五: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案

案例文号:东综执罚决字〔2022〕第472号

办理单位: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摘要】

2022年4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进行巡查检查时,发现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再分装的包装哈密瓜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经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底购进117包“丰田蜜25”哈密瓜种子,其中13包种子自用,其余104包种子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20700元。2022年9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种子法》规定,没收当事人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7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六:偷盗育种材料案

案例文号:三公天(凤凰)行罚决字〔2023〕1518号

办理单位: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

【案情摘要】

2023年3月,某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三亚南繁育种基地部分水稻科研材料被盗。同日,违法行为人王某被民警抓获。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某对其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盗窃稻穗共0.7公斤。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对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王某处行政拘留10日。为做到及时处罚,已由王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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